(一)规范改制企业的用工行为。企业必须根据《
劳动法》、《
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和《
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必须为所有职工缴纳按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对生产经营正常的改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累计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10%(不包含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离开企业的人数)。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内的大龄职工,或因工伤、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及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为伤残5-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除本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外,只要其愿意留在企业工作的,企业必须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一直到办理退休手续。
(二)完善企业的各项分配制度。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薪金必须经股东会通过;经理层人员的年薪必须由董事会决定并实施年度考核。中层人员、业务骨干及普通职工可采用岗位工资、计件工资和岗位工资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浮动工资等形式。股利分配必须坚持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严禁将工资分配、奖金分配与入股额度挂钩。
五、有步骤地推进改制企业的属地化、社会化管理
(一)加强行业管理。要尽快建立全市新的行业管理体制,加快各类行业协会的建设,并明确其职责。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改制企业的属地化社会管理。国有股仍控股或参股的改制企业由持有其股份的资产经营公司归口管理。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国有股权已全部退出的市属改制企业和原挂靠党组织关系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暂由相关委、局承担管理职能;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改制企业的社会管理按工商注册地可下放到所在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三)推进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要创造条件,逐步将这些企业退休人员的关系转到乡镇(街道)和社区,并由社区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
六、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改制企业发展
(一)进一步落实有关改制政策。
改制时实行负资产挂帐、零资产出售的企业,未弥补的负资产,可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国资(财政)部门同意后,在系统内予以调剂补足。对系统内不能平衡的,报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