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改制企业股权流动。各改制企业应结合实际制订企业股权流动管理办法,股权流动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1.转让双方自愿的原则;
2.转让价格协商一致的原则;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原股东优先受让的原则;
4.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改制企业,转让后单个的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原则上不超过总股本的50%;
5.股权转让后必须办理转让手续。
(三)简化股权过户手续。有关职能部门要简化过户手续,为企业股权过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加强对核销、剥离、提留资产的监管和处置
(一)做好核销资产的清理工作。企业主管部门对改制企业“帐销案存”的核销资产每年要清查一次,已收回的核销资产,应按签订的帐外资产管理协议确定的留缴比例,留存企业和上交资产营运主体或资产经营公司。
(二)加强对剥离资产的监督管理。要尽量缩短剥离资产留存在过渡期的时间,以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剥离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分门别类,尽快处置。对剥离的应收帐款,符合核销条件的重新申报,予以核销,不能核销的委托改制企业催讨,收回部分企业与国资管理部门七三分成。对存货等流动资产,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采用市场化操作办法,向社会公开拍卖。剥离资产的处置,原则上在3年内处理完毕。(2)经营性剥离资产实现有偿使用。要按照“占有使用与维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剥离的经营性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并实施有偿使用,保证有效经营性剥离资产的安全和保值。(3)非经营性剥离资产原则上应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条件的要抓紧划转给市相关部门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加强对提留资产的监管和处置。加快对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偿还进度,改制企业未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又以借款形式办理手续的,应制订计划,逐年归还,借款全部还清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12月31日。借款期间利息可按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率每年支付,也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对因经营不善导致关闭、破产清算的企业,所欠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视作拖欠职工的工资,予以优先清偿。对提留的其他资产(费用),各资产运营主体和改制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的批复使用、支付,接受国资及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有条件的要尽快移交给市有关职能部门实行社会化管理和发放。
四、进一步规范完善企业的用工制度、分配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