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关于完善现代
企业制度促进市属改制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体改办《关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市属改制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市属改制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体改办 二00三年三月三十日)
为促进我市改制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依法规范运作,实现制度创新,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市改制企业实际,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改制企业必须按《
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权限。为推进决策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公司总经理及高管人员不得在下属子公司领取报酬。
(二)鼓励公司建立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制度。对下列重大事项发生,应及时予以披露。
1.超过10%以上的(含10%)股权发生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发生变动;
3.公司一次性处置资产(抵押、出售、报废)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4.公司单个投资项目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5.公司与其他企业合(兼)并;
6.公司发生了重大经营变化;
7.公司为其它单位和个人借款提供担保;
8.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二、规范股权转让行为,促进股权合理流动
(一)进一步推进国有股权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改制企业,国有股相对控股或参股的,要继续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加大力度,有序退出。国有股权转让,必须经具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以评估价为基础,结合审计年报,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核准确定转让基价。国有股权(资产)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在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在同等条件下,企业经营者和业务骨干有优先受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