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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关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市属改制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关于完善现代
 企业制度促进市属改制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体改办《关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市属改制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市属改制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体改办 二00三年三月三十日)

  为促进我市改制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依法规范运作,实现制度创新,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市改制企业实际,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改制企业必须按《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权限。为推进决策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公司总经理及高管人员不得在下属子公司领取报酬。
  (二)鼓励公司建立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制度。对下列重大事项发生,应及时予以披露。
  1.超过10%以上的(含10%)股权发生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发生变动;
  3.公司一次性处置资产(抵押、出售、报废)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4.公司单个投资项目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5.公司与其他企业合(兼)并;
  6.公司发生了重大经营变化;
  7.公司为其它单位和个人借款提供担保;
  8.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二、规范股权转让行为,促进股权合理流动
  (一)进一步推进国有股权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改制企业,国有股相对控股或参股的,要继续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加大力度,有序退出。国有股权转让,必须经具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以评估价为基础,结合审计年报,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核准确定转让基价。国有股权(资产)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在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在同等条件下,企业经营者和业务骨干有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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