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与农民工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通知的通知

  (三)对被隔离的工地和生活区解除封闭隔离须按下列要求办理:医疗观察期必须达到14个整天;被隔离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复查准予解除封闭隔离,由工地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组批准并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切实改善农民工生活工作条件,做好稳定工作
  (一)针对即将到来的农民工返乡收麦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农民工家乡所在地政府取得联系,请当地政府帮助做好农民工的麦收,使农民工安心就地务工或就地休息。
  (二)农民工放弃回家收麦而在工地坚持务工的人员,麦收期间在原有工资基础上每人每日增加20元,由建设单位在麦收结束后予以发放(麦收时间按20天掌握)。
  (三)因工程完工而就地休息的农民工,自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享受当地的低保人员待遇,使其生活有着落。具体发放办法由民政部门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凡疫期新开工的工程项目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优先从当地停工的劳务企业和农民工中录用,严禁擅自从外地调用施工队伍。
  (四)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款,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克扣务工人员的工资,要做到日清月结。
  (五)对确诊的农民工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比照农民免费治疗。
  (六)对因所在工地发生疫情而被隔离的人员,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不变,发放渠道不变。同时,要加强各项服务和医疗观察,稳定人员情绪。
  (七)组织好施工人员的文化娱乐生活,为施工人员提供电视、报刊、书籍,配备相应的文化娱乐设施。
  六、加大对建筑业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总承包企业要及时向劳务分包企业拨付工程款,劳务企业从总承包企业获得的已被代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的工程款不再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避免重复纳税。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建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了切实改善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临设费在现有基础上再增加直接费的0.8%。增加的临设费主要用于施工人员住宿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改善,要保证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使用用途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上述两条规定,疫情过后仍然有效。
  (三)鉴于全省建筑业企业的经济效益受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较为严重,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在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适当减免企业的有关税收。具体减免幅度和办法由地税部门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