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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与农民工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建筑工地与农民工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通知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20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与农民工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与
          农民工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省建设厅 二00三年五月十七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视察我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全省建筑工地和农民工的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建立严密的预防控制体系
  (一)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参加项目建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建设监理企业、材料供应商进行总协调,对建筑工地的预防控制工作负总责,成立以建设单位为组长的工地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建设监理企业,作为预防控制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密切配合建设单位管好自己的人,负责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的具体落实。
  (三)项目所在市(地)、县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工地和农民工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管。
  二、严禁建筑工地人员无序流动
  (一)建筑工地要相对封闭。建设单位必须创造符合封闭管理要求的硬件环境,加强工地围挡建设。工地与生活区分离的,要建立绿色通道。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工地人员必须每日清点登记,对出入人员要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充实工地与生活区的保卫力量,切断工地与外界的直接接触。
  (二)人员流动要有序。本行政辖区内建筑工地之间的队伍调配,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现所在工地未发生疫情;二是拟调入工地未发生疫情;三是需调动的人员体检合格;四是调动手续完备,并得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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