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18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实施意见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四月)
国务院公布《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施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无照经营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偷逃国家税收,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窝点或者重大生产事故的隐患,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实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全面理解和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与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协调,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以建立遏制无照经营的长效机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特别要对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所需人员、经费、交通和通信工具给予必要的保障。
二、明确职责,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