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散装水泥
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文[2003]14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散装水泥专项
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二00三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对水泥生产、使用“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和《
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四条 征收单位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编制或独立机构的省、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代表人民政府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县(市)尚未设立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所在设区的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三)为有利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各级建设、计划、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代征。未经委托的其他部门均无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