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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国债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目标责任制与考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考核办法
  (一)按照本《办法》和《在建国债项目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进行考核。
  (二)每年第四季度末进行考核。采取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和听汇报、查资料以及群众评议、部门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综合评定。各责任部门和单位务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纪委、省监察厅报送国债资金项目监督检查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
  (三)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档次。凡年度内未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各项工作达到责任制要求、成效明显的,评为优秀;各项工作基本达到责任制要求、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评为合格;凡发生或反复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评为不合格。考核结果要报省政府和上级对口部门,同时存入国债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档案,作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年度评优、评先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追究
  (一)对未按设计任务书完成任务的地方和单位,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减少其国债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安排。
  (二)对本部门所辖国债资金项目发生或反复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共性问题与个性问题、组织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直接领导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三)对国债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的市(州、地)和部门,由有关领导出面进行批评教育,责成限期纠正;对在国债资金项目监督检查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敷衍塞责或发现重大问题及案件线索不及时上报、不处理移交、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有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的各级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检查组对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执法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指导、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主动进行整改。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及时沟通情况,互相支持,密切合作。
  (三)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增强执法监察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心,深入建设现场,扎实开展工作;要把自查自纠和严肃执法执纪结合起来,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有纪不守的问题,认真纠正违规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要标本兼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用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改进工作机制。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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