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国债资金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财务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负责财政方面的政策解答,及时研究国债资金管理使用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和意见。
(4)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责任单位通报和提供我省国债资金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下拨情况及相关资料。
4.省审计厅
(1)加强对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完成本级国债资金项目审计任务,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部门严格执行有关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认真指导、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对国债资金项目进行审计,严把国债资金项目审计关。及时将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通报相关单位。
5.省建设厅
(1)按照业务监管职责,抓好全省国债资金项目重点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承发包、质量监督、监理、安全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工作;负责落实国债项目必须进入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的规定。
(2)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精神,抓好城市基础设施国债资金项目的招投标及国债项目的质量监管、安全施工等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单位的各种资质进行严格认证。
(3)严肃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6.各国债资金项目主管单位
(1)建立本系统国债资金项目档案,负责抓好本系统国债资金管理使用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防范本系统、本单位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国债资金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2)按照业务监管职责,加强对本系统国债资金项目招投标、质量监督、监理、安全施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7.各市(州、地)政府(行署)
(1)负责与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签订并落实《在建国债项目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
(2)将国债资金项目建设任务分解到有关县(市、区),并与其签订《在建国债项目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
(3)加强对所辖地区国债资金项目管理监督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国债资金项目建设和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落实本级国债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