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在建国债资金项目建设任务和工程质量责任书以及招投标、财务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省上对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要及时通报监督检查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对日常业务监管和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案件和违规问题线索,必须在15天内及时通报或移交监察机关,并积极协助和配合监察机关开展案件查处工作。
4.积极参加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会议,积极参加联合检查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有关材料,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国债资金监管工作情况。
(二)部门或单位各自职责
1.省监察厅
(1)牵头负责全省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各部门的检查活动,组织联合检查;做好部门沟通和日常联络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加强信息交流。
(2)查处违法违纪案件。除做好自办案件的查处外,要认真核查上级交办、责任单位移交和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以执行纪律为手段,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3)认真督促检查已签订《在建国债资金项目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的落实情况,检查国债资金监管责任制和建立国债资金项目监管档案情况,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2.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1)积极做好项目申报和国债资金争取工作,及时下达国债资金项目投资计划,负责审批由省上审批的国债项目可研、初设工作;加强对国债资金项目的稽察及整改措施的监督落实;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2)及时向责任单位通报、提供我省国债资金项目情况及相关资料;对年度国债资金项目的审计重点单位提出建议;及时提供政策服务,研究国债资金项目计划和前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3)加强对国债资金项目施工、监理、设备招投标的指导监督,全面掌握招投标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处理招投标中的重大问题。
3.省财政厅
(1)建立健全全省国债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并进行业务指导,对违反国债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和制度的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措施,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堵塞资金管理漏洞。
(2)根据国债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及时拨付国债资金;监督审查国债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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