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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国债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目标责任制与考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
 国债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目标责任制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15号 2003年3月10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监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建设厅制定的《甘肃省国债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目标责任制与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国债资金项目管理
            监督检查目标责任制与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对国债资金使用情况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规范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严肃查处并坚决纠正截留、挪用、挤占和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杜绝“豆腐渣”工程,确保在建国债资金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质量,根据监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继续联合开展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安排意见》(监发[2002]2号),结合我省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执法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国债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目标责任制与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令、规定为依据,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职能,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法执纪,准确掌握政策界限,注重协调配合,积极有效地开展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工作。通过建立、落实国债资金管理部门目标监管责任制,促使国债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走上健康有序的轨道,确保我省国债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二、工作职责
  确定“省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国债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全省14个市(州、地)政府(行署)为国债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责任单位。
  (一)部门或单位共同职责
  1.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各自在国债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职责,建立和健全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国债资金管理使用的制度和监管档案,督促所辖国债资金项目单位建立项目建设档案,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对国债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年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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