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
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24号 2003年5月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社会各界十分关心和支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连日来,广大干部群众和一些企事业单位纷纷自愿自发捐款、捐物,为了规范和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3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好涉及捐赠的有关事宜,保证捐赠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捐赠工作由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指导和协调,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省红十字会、省慈善协会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尽快移交民政部门或卫生部门。
二、捐赠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发动社会捐赠,不搞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不举办集会性捐赠活动和捐赠仪式。各地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劝捐、募捐活动,不得采取行政手段动员捐赠,对群众自愿捐赠款物的,根据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际,主要接受包括资金和与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的消毒、防护等用品,抗菌抗病毒等药品、试剂、X光机等诊断设备,呼吸机等治疗监护设备,医疗救护防疫等运输设备。原则上不扩大社会捐赠的接受范围。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扩散传播,各地在接受捐赠工作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方式,捐赠资金可采取分散捐赠或通过银行、邮局等方式,尽量避免人群聚集,捐赠物资要进行消毒处理。
三、要切实加强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接收捐赠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务必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接受的每一笔捐赠款物,都要当面点清,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和感谢信。捐赠款物必须登记造册,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集中使用的原则,切实保证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