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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的通知[失效]

  三、对部分行业实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
  (二)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
  (三)对出租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
  (四)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
  上述(二)、(三)、(四)三项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由各市人民政府视当地“非典”疫情影响情况,并结合当地的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其中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
  四、对旅游业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等旅游企业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权限报经所在地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缓缴。批准缓缴期间不计息,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足额补缴。
  (二)对经营暂时出现困难、资金紧张的旅游企业,各商业银行可给予信贷支持,利率适当优惠;已到期贷款,经申请批准后可按规定予以展期,免收逾期罚息。
  (三)各旅行社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暂时退还50%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待旅行社恢复正常经营后予以补足。
  五、本通知各项扶持政策的实施时间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期满视情另定。上述项目中按季缴纳的,实施时间为2003年第2、3两个季度。
  六、因采取上述减免税收、收费和基金等优惠措施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七、各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使本通知的各项扶持政策尽快落到实处。同时,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降低服务质量。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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