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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藏政发[2003]14号 二00三年二月十一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组织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藏地处祖国西南边陲,矿产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加快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规划》是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勘查、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推进资源管理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妥善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严禁一矿多开、小矿乱开,提高集约化水平。鼓励对矿产进行综合利用及深加工,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延长产业链,增加科技含量和矿产品附加值。
  三、严格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新建矿山准入条件,严把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立项和矿业权审批、发证关,严格审查矿业权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四、矿产资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各地(市)要把矿产资源规划纳入地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来统盘考虑,全面启动地(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各级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要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规划的动态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五、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将《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对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矿产工作,各级政府要密切配合。大力培育、建设矿业权市场,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和鼓励多渠道投资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尽快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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