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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藏传佛教僧人学经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藏传佛教僧人
 学经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政发[2003]10号 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藏传佛教僧人学经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经自治区党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藏传佛教僧人学经晋升
             格西拉让巴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僧人学经的合法权益,鼓励僧人不断提高宗教学识修养,满足信教群众宗教正常活动的需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我区藏传佛教僧人学经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藏传佛教一般格西学位的晋升,各大寺院照常进行。格西拉让巴学位的晋升,按新情况规定条件和程序,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序进行。
  第二条 僧人学经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的办法,参照传统做法和宗教惯例,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经充分征求藏传佛教界人士的意见,改善活动形式和程序,彻底废除反映宗教封建特权的内容和形式。
  第三条 对僧人学经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的工作,要立足于培养爱国爱教的佛学人才,维护我区正常的宗教秩序。
  第四条 僧人学经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的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理,中国佛协西藏分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僧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人员范围为藏传佛教持有《宗教职业人员证书》、具有较高宗教学识修养的学经僧人和经所在地省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来我区寺院学经具备同等条件的外省区市僧人。
  第六条 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的僧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爱国爱教,并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较高的宗教造诣。凡触犯刑律和严重危害社会的,一律不准参加格西拉让巴学位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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