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改革体制,创新机制,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创造基础条件
  (一)对已建、在建和拟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城镇都要立即开征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要能够补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全面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保证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费用,实现垃圾收运、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市场化运作。
  (二)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用的征收标准可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如工矿企业、餐饮服务业、汽车美容业等企业和服务业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的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应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尚未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所征收的污水、垃圾处理费,可用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相关配套项目的投入,但在3年内必须建成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四)改革管理体制,逐步实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特许经营。已建、在建和拟申请国家投资的城市污水、垃圾填埋场项目要尽快达到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须实行产业化方式运作。项目的法人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
  2.项目所在城镇必须准备或已经开征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其收费标准应能保证补偿排水管网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并有逐步达到保本微利价格的计划。
  3.必须附有关项目的下列文件:一是项目法人的企业身份证明;二是项目所在地政府征收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的有关文件,污水、垃圾处理厂运营费用及来源说明(包括负责污水、垃圾处理厂运营的企业与政府签订的费用支付协议);三是现有或拟建污水收集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配套设施情况。
  现有从事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要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公司法》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可采取目标管理的方式,与政府部门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提供污水、垃圾处理的经营服务。鼓励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独资、合资或租赁承包现有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鼓励将现有污水、垃圾处理企业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招投标实现经营权转让、盘活存量资产。盘活的资金要用于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的建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