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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驻藏部队军官随军家属户籍管理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驻藏部队军官随军家属户籍管理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3]10号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驻藏部队军官随军家属户籍管理的意见》,经2003年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驻藏部队军官随军家属户籍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 2003年1月27日)

  近年来,随着我区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已取消“农转非”户口指标限制。为了进一步简化驻藏部队军官随军家属户口审批程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了解决驻藏部队军官家庭困难,支持部队建设,从2003年起取消军官家属随军“农转非”户口指标限制。
  二、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精神,凡符合随军条件的,均可申请“农转非”户口。
  三、根据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旅政治部可以批准部队干部家属随军的通知》([1986]政干部字40号)精神,驻藏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军官随军家属的“农转非”户口,由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审核,填报《军官家属农转非户口审批表》,报自治区公安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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