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划拨土地的管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办出让手续不得上市交易。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行为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二、严格执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四)要严格执行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用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时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划拨用地目录》。符合政府各类优惠政策的项目,按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五)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用途手续,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六)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挤占和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土地批租领域的腐败
(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政府、自治区纪委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并将其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和行政纪律,切实抓好落实”的精神,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土地供应、出让、交易等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和检查。要打击土地招标拍卖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惩腐败分子。对应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应的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土地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泄露标的,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个人干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工作,给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领导干部采取暗示、授意、指使等手段,干扰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给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