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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

  (六)健全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处理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维护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四、加快调整人才培养结构
  各大中专院校要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不断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和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使所培养的人才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计委、教育等主管部门在制定招生计划时,要加大我区急需专业和紧缺人才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减少直至停止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或专业的招生数量。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区内院校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情况,并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院校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各有关院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
  要积极研究探索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劳动保障、教育和人事部门要积极探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具体办法。
  五、逐步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
  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要坚决贯彻国家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从我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步到位。
  (一)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原则上按《关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藏教委字[2000]8号)关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除农牧、师范类专业定向招生、定向就业外,其他学校毕业生一律不包分配,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人才市场,采取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自主择业”的规定执行。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情况,除继续执行上述规定外,从2003年开始,新招收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农牧类毕业生也一律不包分配,通过人才市场,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二)从2003年开始,新招收的大专(含)以上毕业生,除选派生、师范生、定向生和系统(单位)委托培养或少数特殊专业外,都要进入人才市场,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政府主管部门不再指令性分配,但要积极协调,努力实现充分就业。人事、劳动、教育部门要尽快制定双向选择办法等配套措施。
  (三)选派生、定向生,按合同、协议和有关规定就业。委培生由委托培养的地区、系统(单位)接收安置,并逐步实行在委托培养的地区和系统(单位)内进行双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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