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
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2003]19号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意见》已经2003年3月11日自治区党委、政府第1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意见
(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发展计划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 2003年3月14日)
为积极推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干部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的重要意义
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合理使用、充分开发这一人才资源,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为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施展才华创造了条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家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区现行的统招统分就业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学校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在校学习的积极性和毕业后参与竞争,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
二、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指导思想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