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初至8月底)。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无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到心中有数、不留死角。在排查的基础上,对重点区域(场所)和重点行业,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整治。对长期制假、售假的窝点,以及社会影响大、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要组织专门力量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
(三)总结阶段(9月底前)。
集中整治后,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市里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部分区县(自治县、市)进行抽查。
四、政策措施
(一)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且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并办理营业执照,同时依法予以处罚。补办营业执照期间,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营业执照或不予办理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条件的,责令其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同时依法予以处罚。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期间,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或拒不办理或不能办理变更登记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维持生计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只要不涉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般以教育为主,但应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对超出核准登记范围经营的,除国家严控的项目外,一般不予处罚,但应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
(四)对按规定拆迁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如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短期内不进行拆迁,经营者承诺不以其经营活动为由阻碍拆迁的,可责令其限期补办短期营业执照。对不能办理或拒不办理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五)对已办理各种前置审批手续,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处罚的同时,要督促其依据工商注册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限期办理营业执照;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手续不齐或不符合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