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
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3]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的意见
(市工商局 二00三年五月)
为贯彻落实《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以下简称《办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以《办法》和《
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坚持开展集中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严厉查处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准入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集中整治的重点区域(场所)。
主城区各主要商业街道、社区、校园周边地区、城乡结合部、商品交易市场、各类集贸市场性质的生产、加工和经营场所;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城镇生产、加工和经营场所。
(二)集中整治的重点行业。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及其他须经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集中整治的重点区域(场所)和重点行业,集中力量进行整治。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5月中旬至6月底)。
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发挥好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办法》进行深入宣传,使生产经营者了解《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接受监管。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自觉抵制无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打击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