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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
 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3]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的意见
           (市工商局 二00三年五月)

  为贯彻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以下简称《办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以《办法》和《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坚持开展集中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严厉查处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准入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集中整治的重点区域(场所)。
  主城区各主要商业街道、社区、校园周边地区、城乡结合部、商品交易市场、各类集贸市场性质的生产、加工和经营场所;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城镇生产、加工和经营场所。
  (二)集中整治的重点行业。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及其他须经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集中整治的重点区域(场所)和重点行业,集中力量进行整治。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5月中旬至6月底)。
  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发挥好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办法》进行深入宣传,使生产经营者了解《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接受监管。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自觉抵制无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打击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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