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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来)渝人员监测工作的通知

  五、单位、团体或旅行社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从流行区返渝的,组织者应当统一安排返渝人员集中接受医学观察,并向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告,同时负责监督接受医学观察人员不离开隔离场所、不与外人接触。
  六、有医学观察人员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城市责任部门,应当指派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人员作为医学观察巡视人员,承担对返(来)渝人员的医学观察和流行病学监测工作;医学观察巡视人员的职责是:告知医学观察或者健康检测有关事项;检查隔离场所或医学观察场所是否符合条件;指导家庭或者其他隔离场所卫生消毒;每天为返(来)渝人员测量体温两次;监督返(来)渝人员接受医学观察和健康检测。对发现可能危害他人且不听劝阻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及时进行纠正。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城市责任部门应当为医学观察巡视人员提供必要防护;对因医学观察而出现生活困难的人员,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妥善解决接受医学观察人员的具体困难。
  七、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员应履行的义务是:不离开隔离场所;不与外人接触;每天接受测量体温两次;接受医学观察巡视员的询问和指导;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及时报告医学观察巡视员。
  八、来渝人员入住本市居民住所或入住旅馆,本市居民或旅馆应履行报告或登记义务。本市居民接受来渝人员入住应当索要其健康证明并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居委会或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旅馆接受来渝人员入住应当开辟专门楼层集中安排,在办理入住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其健康证明、身份证明、从业地址证明或者来渝乘坐交通工具的凭证并专册登记妥善保管,同时应每天发放和收回《来渝人员每日健康记录表》、《来渝人员每日出行记录表》,进行每日一次以上的体温监测,发现异常应予以医学观察,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九、对进入社区的来渝人员,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对区、县送达的有关流行病学追踪调查信息应核实相关内容,发现情况不实的,通过街道、乡镇向区、县政府报告;发现未向社区报告的来渝人员,及时告知医学观察巡视人员进行普查、登记;教育接收来渝人员入住的居民要督促来渝人员履行有关义务,并注意自我防护;对接受健康检测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
  对需进行医学观察的人员,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对生活自理困难的接受医学观察人员提供必需生活用品;接受居民举报,并及时查实;对接受医学观察人员每天查访两次以上,方式可采取上门巡查、电话抽查等;对接受医学观察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必要时可运用技术手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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