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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来)渝人员监测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来)渝人员监测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3]7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做好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以下简称流行区)返(来)渝人员预防监测工作,有效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我市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流行地区返(来)渝人员监测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流行区返渝的本市市民(包括在渝工作、居住的人员),流行区来渝人员,以及我市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地单位。本通知所指流行区为广东、北京、山西、内蒙古、河北(随着疫情的变化将及时调整地区名单)。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对流行区返(来)渝人员的疾病控制和监测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乡镇政府、村委会,城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单位、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责任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返(来)渝人员的相关服务和监督工作;辖区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为医学隔离措施的有效实施提供支持。
  三、返(来)渝人员在进入本市时,必须接受卫生检查人员的症状询问和体温测量,并如实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问讯调查卡》。对有发烧等相关症状者,应将其送至留验站或就近医院隔离观察治疗。交通卫生检查站工作人员应认真登记并妥善保存发热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和详细居住地等资料。无症状的农村返渝人员应当在行程结束后24小时内向所在村委会报告登记,进行为期两周的居家医学观察;无症状的城市返渝人员应当在行程结束后24小时内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或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报告登记,进行为期两周的居家医学观察。无症状的来渝长期公(商)务人员,应在其停留期间的临时住所进行为期两周的医学观察。
  四、农村返渝人员的居家医学观察应在其居住的院坝内进行;城市返渝人员的居家医学观察应在其居住地进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不具备隔离条件的返渝人员指定医学观察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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