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
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3]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对非典型肺炎防治的捐赠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九日
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二00三年五月)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3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做好我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社会捐赠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社会捐赠工作。 全市的社会捐赠工作由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指导和协调,社会捐赠款物由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负责接受,红十字会、慈善会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全额移交民政部门或卫生部门。各级卫生部门、红十字会、慈善会要将接受捐赠的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当地非典防治工作办公室。社会捐赠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个人捐赠可通过邮局免费汇寄。此次社会捐赠不搞集会性捐赠活动。
二、切实加强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管理工作。 负责接受捐赠款物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工作程序,完备接受手续,对接受的款物实行专账专项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做到账目清楚。对定向捐赠的款物,必须按照捐赠者意愿,由接受部门和单位直接拨付。对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资金,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应在接到捐款后3天内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统筹用于非典型肺炎患者的救助、诊断、治疗和防护设备购置以及卫生医务工作者的补助等;对接受的非定向捐赠的药品、医疗、防护设备等物资只能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
渝中区、江北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接受的社会捐赠款70%上交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内),30%留本级用于非典型肺炎防治;接受的药品及医疗防护设备等,须报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由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其余区县(自治县、市)接受的社会捐赠款物原则上由本级政府安排用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