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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九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施工弃渣的清除,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将含有施工弃渣清除方案在内的施工安排计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主管机关认为其施工安排计划存在防洪安全隐患或弃渣清除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安排计划中的弃渣清除方案,分期清除施工围捻、残柱、沉箱、废墩、废渣等施工遗留物。
  施工遗留物未按规定清除的,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力量强行清除,清障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建设项目施工、出渣、物资堆放等不符合防洪要求的,河道主管机关应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报告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必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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