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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审查同意书应对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长度、位置、界限和工程规模、工程结构、防洪标准和水土保持等作出规定,并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提出相应要求。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不同意的,或要求建设单位就建设项目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进行审查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对区县(自治县、市)河道主管机关上报的建设项目备案材料有不同意见的,应在15日内作出修改或否决的决定,并通知区县(自治县、市)河道主管机关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涉及航道、港口、码头、桥梁等范围和通航安全的,建设单位还应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持有河道主管机关发给的审查同意书,方可向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时,对建设项目的性质、位置、界限、规模、结构作较大变动的,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审查同意手续。
  第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并在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在长江、嘉陵江、乌江重庆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且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河道主管机关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上述活动涉及航道、港口、码头、桥梁等范围和通航安全的,还应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按照审查同意书的要求施放河岸治导线,施工单位不得越线施工。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河道主管机关发给的审查同意书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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