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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无堤防的河道,重庆主城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10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主城规划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的管理范围,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航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堤防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申请

  第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一)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立项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二)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在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建设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的行洪与河势影响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与防范措施;
  (四)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
  (五)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行洪与河势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建设项目造成的河势变化、壅水高度、壅水范围以及对堤防护岸安全的影响和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等内容。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
  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和度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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