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2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9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3]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其审批和监督管理程序,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
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