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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网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管网的迁建施工必须服从拆迁人的统筹安排,各被拆迁人要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管网的迁建任务。
  第九条 被拆除管网需要还建的,拆迁人应按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和机械费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原有管网由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材料费、人工费和机械费补偿额度按现行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预算定额标准计算。其中,涉及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基价表,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参照本市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被拆迁人因自身发展和按规划要求需增加管网规模及提高标准的,其费用和建设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因重点建设项目本身需要增加管网规模及提高标准的,其建设由被拆迁人组织实施,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第十二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所产生的管网临时保障措施费用,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给予拆迁补偿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拆除期限和仲裁协议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拆除期限内拒绝拆除的,拆迁人可以依照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因被拆迁人在约定的拆除期限未拆除,给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造成损失的,被拆迁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行政机关的原因和拆迁人的原因除外。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在设计中预留发展需要的管网走廊。
  被拆迁人必须做好管网改造的长远规划和短期计划。重点建设项目完工后,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不得再进行管网改造。如确需改造,则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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