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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网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
 建设项目管网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3]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网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网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管网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网拆迁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管网,是指因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需要拆除或迁建的供水、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网络、排水、燃气、城市照明、电车等公用管网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重点建设项目业主。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管网的所有人。
  第三条 重庆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管网拆迁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重点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办理。
  市级有关管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市重点办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管网拆迁工作,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管网拆迁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在做好被拆迁管网调查摸底并与被拆迁人会商的基础上,及时拟定拆迁方案,报有关管网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重点办备案。
  拆迁方案应载明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内容等事项。
  有关管网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拆迁方案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出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拆迁人应及时将拆迁的具体要求书面或者开会告知被拆迁人。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管网拆迁应与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并作好与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时序的衔接,不得影响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和任务的完成,同时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要保证各管线单位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综合管网设计单位必须做好与被拆迁人的衔接工作,优化设计,认真做好设计交底和现场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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