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区县根据当地的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科学合理地分别确定当地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各档次缴费者的报销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报销限额,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报销的办法。
(二)农民大病医疗统筹资金只用于报销参加统筹人员的住院费用、门诊医疗中的大病治疗费用,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事机构组织的人员体检费用。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参加人员住院费用和门诊大病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和项目,由区县参照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中,门诊大病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和项目还要考虑本地区疾病谱情况合理确定。
(三)农民大病医疗统筹报销医疗费用,住院者在依照报销起付标准和各费用段的报销比例计算报销数额时,可以按次或按年计算,最高报销限额按年计算;门诊大病治疗者按照年累计数,依照报销起付标准和各费用段的报销比例计算报销数额,最高报销限额按年计算。
(四)合理确定在市、区县、乡镇医疗机构就医的不同报销比例,鼓励农民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就医。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参加人员报销医疗费用的具体办法。
(五)参加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人员,在年度内未报销医药费用的,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安排进行常规性体检。60岁以上(含60岁)人员每年体检一次,60岁以下人员每两年体检一次。体检的基本项目包括:心肺听诊、肝脾触诊,测量身高、体重、血压,X光胸透,40岁以上者增加血糖、血脂检查和心电图,25岁以上女性增加乳腺触诊,已婚妇女增加宫颈检查,学龄儿童增加视力检测,6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已纳入妇儿保健系统管理范围内的,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体检费用按照实际物耗计算,由农民大病医疗统筹资金中支出。承担支援农村卫生任务的城市卫生机构,应帮助受援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农民体检,不收取费用。体检费的结算办法由各区县确定。
通过体检,为参加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人员建立健康档案。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乡村卫生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的健康档案管理工作。
六、资金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是民办公助的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进行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二)市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办法。各区县应加强对农民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的管理,全部资金必须存入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并设立专门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农民大病医疗统筹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留转下年使用;当年发生费用超支在上年结余中支付,上年结余不足的由区县政府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