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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资金筹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分为农民大病医疗统筹资金和其他形式的合作医疗资金。农民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由各区县政府按照当地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实施方案确定的办法组织筹集。
  农民个人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可按照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的标准出资。起步阶段平原地区每人每年出资额不低于15元,山区半山区不低于10元,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提高标准。具体出资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中学毕业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尚未参加工作的居民,以及父母为农业户口而本人为城镇户口的新生儿童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其个人出资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农民个人可依照当地统一的农民大病医疗统筹标准出资,也可按照两个或三个不同的档次出资,不同档次出资者可以享受相应水平的保障。农村贫困户和农村五保户参加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出资有困难的,按照医疗救助的办法解决。
  村集体按照村经济组织利润额2%左右的标准对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出资。起步阶段,为参加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农民每人每年出资额一般不低于5元,有条件的应当多出。乡村企业农业户口职工的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由企业按照当地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标准出资。村集体和乡村企业为其村民和职工支付的农民大病医疗统筹资金应在税前列支。
  从2003年起,市、区县、乡镇财政按照实施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地区的农业人口数,给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额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参加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实际人数,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后拨付。其中,市财政对近郊地区年人均补助10元,对远郊区县平原地区年人均补助15元、对山区半山区年人均补助20元。各区县、乡镇的补助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当地财政收入和农业人口情况确定,区县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不低于10元,乡镇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不低于5元,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增加。
  市、区县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全部用于农民大病医疗统筹。乡镇财政按照区县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出资后,有条件的可对当地其他形式的合作医疗给予补助。
  农民大病医疗统筹中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的扶持资金和乡村企业的缴费,按年由乡镇政府组织收缴。村委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按照乡镇政府的部署做好上述资金的收缴工作。
  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各方出资额度应逐步增加,并适当提高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出资的比例。
  五、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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