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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水平相适应,既保证农民享有最基本的初级医疗保障,又使这项制度能够持续有效运行。
  (五)先行试点,分批实施,逐步推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分批实施,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和保障意识的增强,逐步提高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比例以及抗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
  二、组织管理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卫生、体改、财政、农村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协调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指导推动和检查监督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各区县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区县卫生局承担。乡镇政府要有专人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明确责任机构,按照区县政府的统一要求做好实施工作。
  市、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具体工作,所需人员编制在本部门内部调剂解决。区县卫生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工作的资金筹集、报销支付和管理,所需人员编制在本区县卫生事业编制内调剂解决。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办事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办事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开办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
  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信息化管理。
  三、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实施方案的制定
  农民大病医疗统筹以区县为单位进行。各区县政府在核清近三年本地区农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情况、财政收入情况、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收入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测算筹资总水平和各方出资额,并按照留有不低于10%的风险系数,合理确定报销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报销最高限额,制定本地区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实施方案。
  各区县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实施方案要提交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议,并征求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实行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乡镇及村委会如再开展其他形式合作医疗,有关实施办法由乡镇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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