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
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体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编办制订的《北京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体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市农委、市编办 2003年6月3日)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措施,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京发[2003]8号),现就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中学毕业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尚未参加工作的居民,以及父母为农业户口而本人为城镇户口的新生儿童,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05年,60%的农村居民实行大病医疗统筹;到2008年,80%以上的农村居民实现大病医疗统筹,建立起基本覆盖全市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有关区县、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领导,坚持农民自愿参加,不得强迫命令。
(二)以农民大病医疗统筹为主,多种形式并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出现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首先保证对农民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在实行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门诊统筹等其他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对农民大病医疗统筹进行补充保障。
(三)多方筹资,合理负担。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费。村集体和乡村企业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资金扶持。市、区县、乡镇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