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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申报高、中级职称外语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申报高、中级职称外语标准的通知
 (京人发[2003]71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及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职称外语考试的实际情况,现就2003年度申报高、中级职称人员外语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全国职称外语(含北京市古代汉语、医古文)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简化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2003〕37号)中有关规定,持合格证书申报高、中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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