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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文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4号)


  《湖南省水文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周伯华
                              2003年6月24日

                湖南省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准确、及时地做好水文测报,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信息与预报、水资源调查与评价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实施指导。
  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工作实施具体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有关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水利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水文事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水文机构编制水文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水文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意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
  第六条 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组织建设,省水文机构管理。地方水文站网,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省水文机构组织建设和管理。
  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改级、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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