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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3)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督查。督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情况汇报,参加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会议;
  (二)查阅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资料;
  (三)向发展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及银行了解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四)指导、督促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及其补偿、安置工作;
  (五)现场了解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履行以及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等情况;
  (六)督促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协调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与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各方的关系,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实行业绩记录制度,业绩记录由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
  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从业绩记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三条 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违反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
  (二)收受、索取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方、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截留、挪用、克扣重点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经费的;
  (四)拒绝、借故拖延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重点建设项目手续,对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建设各方乱收费、乱罚款或者摊派的;
  (五)参与、组织、操纵、纵容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敲诈、阻工行为的;
  (六)其他严重妨害重点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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