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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商品交易所管理规定(暂行)

  第二十一条 交易品种为化工商品。
  第二十二条 交易方式为计算机竞价买卖,必要时可采用征购和拍卖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化交所的交易形式为现货交易(包括远期合约转让交易);待条件成熟,即同时开展现货、期货交易。
  第二十四条 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的合约文本由化交所统一规定和制作。
  第二十五条 为防止交易过程中的过度投机和垄断操纵、化交所实行限制会员持仓量的规定、控制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会员下列交易行为:
  (一)在场外非法转让合约;
  (二)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交易;
  (三)制造或散布虚假的信息;
  (四)以操纵市场为目的的联手交易;
  (五)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扰乱交易秩序。

第六章 代理

  第二十七条 代理是指全权会员受理非会员的委托,根据委托方的指令进行交易的行为。
  自营会员不得受理代理业务。
  全权会员受理代理业务,必须制订《代理章程》等完整的法律文书,报化交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 非化交所会员单位可以自由选择全权会员代理买卖业务。
  第二十九条 化交所只对会员负责,代理者必须对被代理者全权负责。
  第三十条 会员的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的帐册必须分开。
  第三十一条 化交所有权对代理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价格

  第三十二条 化交所内交易价格为含税价格,是化交所核准的该商品质量品级和指定仓库交货的价格。法定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 化交所内的交易价格随行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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