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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商品交易所管理规定(暂行)

北京化工商品交易所管理规定(暂行)
 (1994年6月4日化工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市场体制,建立统一、高效、畅通的化工商品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北京化工商品交易所(英译:Beijing ChemicalsExchange,缩写BCE;以下简称化交所)对化工生产、流通、消费的调节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化交所由化学工业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属非营利性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第三条 化交所以会员制为基本组成形式。
  第四条 化交所的任务是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交易场所,规范化地组织化工商品的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
  第五条 在化交所内进行的交易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化交所管理委员会由化学工业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化交所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监督和指导化交所的工作;
  (二)制定《北京化工商品交易所管理规定(暂行)》,审批《北京化工商品交易所章程》;
  (三)协调化交所运行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以及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
  (四)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必要时审议会员大会、理事会、化交所和总裁的决定;
  (五)推荐理事长人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化交所实行会员制,设立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负责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提交的有关重要文件和决议案。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其职权。
  第九条 化交所设立理事会,接受管委会领导。理事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代表组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产生。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重大事务决策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能是:(一)决定化交所内部的重大事项;(三)批准接受会员;(三)聘任化交所的总裁。
  第十条 化交所设立监事会,接受管委会领导。监事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并经会员大会通过产生。监事会监察化交所内的交易活动并仲裁化交所会员在交易中产生的纠纷,对管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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