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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1、在企业改革过程中,安置职工的费用首先从企业净资产中解决。企业的净资产不足支付的,由同级供销社出资弥补。供销社无力承担的,由企业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2、棉花企业在改革中出售的自有公房的售房资金,各级房改部门要比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皖政[2002]8号)精神,将留足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20%的房屋维修基金后的剩余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安置。改革中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营性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租赁费,优先用于缴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多余部分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同级财政作为新增资本金注入企业。
  3、商业银行要支持棉花企业改革。农业发展银行对重组后的棉花企业,要按照政策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贷款资格,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棉花企业继续予以贷款支持。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棉花企业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4、在棉花企业改革过程中,涉及资产评估、验资、鉴证、咨询、固定资产转让交易、变更登记等各项收费,属于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于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取,特殊困难的企业给予缓、减、免收费。
  5、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递延资产中的潜亏挂帐和逾期4年的应收款项,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收,确实无法回收的,由本级供销社审核,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
  6、切实减轻棉花企业负担。各级财税部门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把对棉花企业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占用棉花企业的财产,不得向棉花企业乱摊派。凡占用棉花企业的财产要限期归还。对纺织企业拖欠棉花企业贷款问题,待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7、对于政策性亏损和老库存棉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136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核复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建[2002]255号)及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农发行安徽省分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关于抛售老商品棉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计经贸[2002]591号)精神,认真做好棉花企业财务挂帐分解落实和老商品棉的处理工作,为棉花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对企业经营性亏损和擅自处理1999年8月31日以后收购的棉花造成的亏损,由棉花企业自行消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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