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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5、社企分开后供销社各级联社按其出资额相应行使出资人的有关权益,并对棉花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履行供销社在棉花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同时,各级联社不得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干预棉花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向棉花企业收取出资分红以外的任何费用,其在职人员不得在棉花企业兼任领导职务。各级联社对在棉花企业所得收益实行专户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本息,然后用于补充企业发展资金和为农服务,严禁挤占、挪用。
  二、切实做好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经贸、税务、供销社、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对棉花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清产核资工作原则上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清字[1996]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财务处理问题参照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32号)执行。清产核资的基准日为2001年12月31日。对1999年9月1日以前的资产、负债数额,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清理核查的截止日期1999年8月31日的财务数据为依据;对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情况,要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对于国发[2001] 27号文件下发后进行过改制或权属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棉花企业,也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如债权、债务关系已合理确定的,且没有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则予以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确定债权、债务。
  棉花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原则上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895号)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1996年以来已由经贸、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进行过产权界定,且以后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重新进行产权界定;产权有变化的,根据变化情况重新进行界定。1996年以来没有进行产权界定的,以2001年12月31日的资本构成情况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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