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3]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等13个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省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
省农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审计厅、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供销社、农发行安徽省分行、
农行安徽省分行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切实做好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工作,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1号)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社企分开的目标、原则和要求
1、社企分开的目标。供销社各级联社与其所属的棉花企业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企业改革的基础上,解除行政隶属关系。社企分开后,供销社按其出资额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能。通过规范改制和结构调整,使棉花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棉花流通体制。
2、社企分开的原则。按照清产核资后有关部门确认的出资比例分担债权、债务,保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维护债权方利益,确保国家、集体资产不流失;因企制宜,根据各地棉花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形式和步骤进行改革,不搞一刀切;妥善安置职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3、社企分开后的棉花企业,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改制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申请登记注册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外,还应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产权界定文件和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金证明等文件。供销社各级联社作为投资主体时,还应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棉花企业进行改制登记或重新登记,必须承担原有的债权、债务,妥善安置职工。
4、社企分开后的棉花企业要把改革、改组、改造与加强管理结合起来,转换经营机制。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现代营销方式,加强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增强竞争实力。实行经营者聘任制和全员劳动合同制,经营管理者的薪酬必须与其职责、贡献挂钩;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棉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经营管理者可试行年薪制、股权制和期权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