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尽快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各市要尽快确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抓紧落实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5月底以前,至少到位担保资金200万元,并开始启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
(三)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6月底以前,各市要实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切实做到“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场所做事、有制度理事”。
(四)切实落实再就业资金。各市都要坚决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根据本地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落实再就业资金,并列入预算。已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必须真正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专项支出,不得列而不支、挪作它用。
四、大力加强再就业宣传工作
各地要按照省委宣传部、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皖宣字[2002]41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出台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促进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下岗失业人员自强不息、自主创业的好典型。通过宣传,把全社会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加大对再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
从2003年6月开始,各市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的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告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对各市再就业工作进展和政策落实情况按季进行通报。各市近期要对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及时发现问题,查找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再就业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六、关于再就业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供销社系统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问题。当前供销社系统下岗失业人员较多,一部分职工生活比较困难,各地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将供销社系统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政策享受范围,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二)关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异地再就业问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到异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凭证享受就业地有关再就业税费减免政策,其它再就业扶持政策仍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地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