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补贴资金的管理。对农民补贴的资金,由省财政一次或分批拨付给市、县财政。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设立对农民补贴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的配套政策
(一)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拓宽流通渠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在粮食购销和保证粮食市场稳定中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为有利于农民出售余粮,各地要放开、搞活粮食市场,积极支持和鼓励其他经营者参与粮食收购和经营。
(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政策。从2003年6月1日起,停止实行省对市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粮食风险基金由省财政统一掌握,按规定作用。
(三)加大处理老库存粮食的力度。至2003年5月31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的老粮食库存,经审计确认后,锁定库存数量和成本,并按计划销售和处理,力争在两到三年内将老库存粮食基本销售和处理完。对销售或处理老库存粮食发生价差亏损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先实行挂账,挂账利息用粮食风险基金支付。差价亏损挂账本金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四)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皖政[2002]8号),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力争尽快完成企业减员分流任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进行企业体制和经营机制的创新,发挥优势,增强活力,强化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改革过程中,要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保护仓储设施。
(五)妥善处理国有粮食购企业亏损挂账问题。从2003年起,1991粮食年度末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中央和地方共同贴息的1998年5月底以前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利息,由省财政用粮食风险基金支付。对1999年以来已处理陈化粮发生的差价亏损、1998年6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经营亏损,经审计认定后,实行挂账,挂账利息用粮食风险基金支付。各项挂账的消化工作由各地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挤占、挪用和逃废银行贷款。
(六)做好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工作。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粮食价格后,各级农发行要继续发挥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主渠道作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农民余粮,确保不出现因收购资金不足造成农民卖粮难问题。同时,支持和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向粮食购销企业提供收购资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