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两放开、一调整”。
放开粮食收购价格。从2003年6月1日起,全面放开粮食收购价格,不再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粮食实行随行就市收购。
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支持和鼓励各类经营者公平参与粮食收购和经营,实现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参与市场竞争,继续发挥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调整粮食补贴方式。将原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间接给农民的补贴,改为按国际通行的做法,直接补贴给农民,补贴标准为粮食市场价低于政府保护价的差价。与此同时,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老库存、老挂账等历史遗留问题。
三、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一)确定各地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以1998年至2002年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5年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的平均数为基础,确定各地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
(二)确定每户农民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或农业税计税常产,或两者各占一定比例等方式为依据,确定每个农户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具体的确定依据和落实方式,由各县自行决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确定农户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各县、乡必须将上级审定的商品粮常量全数分配到农户,不准截留、克扣或留有机动。农户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确定后,由乡镇政府发给享受补贴通知书,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核定差价补贴标准。由省级价格和统计部门对全省粮食市场进行统计调查得出市场价,其低于省政府确定的保护价的差价部分,作为对农民补贴的标准。当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取消差价补贴。2003年,全省混合小麦的差价补贴标准为每50公斤5.5元,中晚稻为4.5元。为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差价补贴标准原则上一定两年不变。
(四)确定每户农民补贴数额。将确定的每户农民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乘以政府公布的差价补贴标准,即为每户农民每年应得的补贴数额。
(五)对农民补贴兑付办法。对农民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由乡镇财政(农税)所承担,直接兑付给农民,不得由乡镇其他部门或村集体集中代领转付。对农民补贴的兑付和农业税的征收原则上实行“征补两条线”,即农户凭本人身份证和粮食补贴通知书,到当地乡镇财政(农税)所领取粮食补贴。各市、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如数兑付到每户农民手中。亩均补贴额较少的地方,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也可采取将农民补贴资金直接抵交农业税及附加的办法。除当年农业税及附加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从补贴资金中抵扣以前年度的税费尾欠和其他任何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