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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延长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期限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延长
 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期限的通知
 (皖政[2003]19号)


沿江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2000年10月23日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27号),对长江河道安徽段实行全面禁止采砂,禁采期为两年,即从2000年10月23日起至2002年10月22日止。2002年10月23日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期限的通知》(皖政[2002]54号),决定将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期限延长半年,即将禁采期延长至2003年4月22日。两年多来,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有关规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大打击非法采砂的力度,使我省禁止采砂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采期即将到期。但是,依照2002年1月1日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要求,我省长江河道现仍不具备解除禁止开采江砂的条件。为了依法做好我省长江河道解除禁止开采江砂的准备工作,避免解禁后采砂管理出现混乱局面,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延长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期限,解禁的具体期限由省人民政府另行通知。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省长江河道禁止采砂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强化全局意识和法制观念,杜绝地方保护主义,依法做好禁采期内的有关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延长长江河道禁止采砂期限的规定,并做到家喻户晓。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沿江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长江河道禁止采砂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长江采砂行政执法机构的建设,使长江采砂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的长江采砂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长江采砂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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