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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穗府办[2003]1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前段时间市政府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穗府〔2003〕20号)。为进一步加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力度,巩固成果,总结经验,防止疫情反弹,针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薄弱环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特别重视农村地区的防治工作,严防非典型肺炎向农村地区蔓延。目前,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民营医院、私人诊所在落实病例报告、发现和追踪疑似病人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政府要严格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穗府办函〔2003〕68号)和《关于我市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报》(穗府办函〔2003〕69号)精神,切实抓好贯彻和落实工作。市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督查组要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农村地区督促落实防治措施,做好指导工作。
  二、要下大力气认真抓好学校、托幼机构的防治工作。学校、托幼机构点多面广、人员流动性强、人群高度密集,预防的难度较大,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严格按照学校、托幼机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引和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广州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切实落实晨检、疑似患者隔离治疗、校区全面消毒、加强师生防治知识教育和良好卫生行为的培训等强化措施。学校要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如水龙头、消毒器具、洗手液等,保证师生每天清洁、洗手、消毒的需要。
  三、要按照公共场所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切实做好宾馆、饭店、酒吧、影剧院、商场、候车(船、机)室等公共场所的防病工作,落实相关的预防控制措施。为避免出现输入性感染事件,在铁路、公路、水运沿线和机场设立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观察站,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制定检查和处理方案,发现病人和疑似病人要及时通知所在地指定医院派出专用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将病人护送入院治疗。检验检疫、旅游、卫生、公安等部门建立对疫情重点国家和地区入境交通工具和旅客的联系跟踪与监测追踪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四、要切实做好企业、工厂的防治工作,保证员工的安全。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民营、个体私营企业等,要认真按照市政府印发的《企业(工厂)、事业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好工作场所的消毒、通风等措施,制定本企业应对非典型肺炎的预案,建立处理非典型肺炎的应急机制,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和沟通渠道,一旦发现疫情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及时处置。要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有效的宣传方式进行广泛的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要落实对员工健康情况的检查措施,发现病情,及时隔离,杜绝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例进入生产经营场所。任何单位不得对隔离医学观察对象解除劳动合同,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要建立责任明确、渠道畅通的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向当地卫生部门和上一级部门上报企业的疫情,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疫情的预防、监测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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