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一)省财政厅按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在确认地级以上市配套资金到位后,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将省级水库移民预算资金下达到地级以上市。各地级以上市在确认所辖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后,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将水库移民预算资金下达到县(市、区)。
(二)项目单位或个人按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补助标准向财政部门请拨款,移民工作主管部门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并签证,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报账或统一集中支付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的实施管理
(一)项目实施前,必须按照批准年度项目计划,由县移民工作主管部门或镇政府与移民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项目协议书,移民户的建房项目和移民培训分别要有户主和被培训人签名。之后方可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不得任意变更项目。
(二)项目实施完成后,市、县和镇三级移民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和效果评估。应对照签订的项目协议进行验收,填报项目验收表,编制验收报告,建立项目验收资料档案,并建立健全移民集体固定资产帐户,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移民资产的流失。省移民工作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三)每年年终,各地应对全年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按规定编报年度统计报表。并于次年1月份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工作主管部门。
第五章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移民资金必须设立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各级移民工作主管部门、各项目资金管理单位必须加强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有关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各级移民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移民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有项目安排的移民村,县(市、区)或镇的移民工作主管部门应将其项目实施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移民群众的监督。移民村代表对本村安排的项目落实情况有疑义,提出查询要求时,各级移民工作主管部门有责任向其提供该项目的有关情况。同时,移民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接受各级人大、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严格执行“三公开两监督”制度。对没有按时完成合同(协议)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市、县,省将酌情调减次年的省级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