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咨询与评审费开支不得超过当年本级预算安排的移民资金总额的0.8%,实行报账制。省级资金由省有关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用款计划,送省财政厅核定,按报账制的规定从移民资金中支付。市、县一级的项目咨询与评审费的使用参照省的规定办理。
(三)规划设计及监理费按照国家工程设计规范和工程概算编制规定的最低限计列。规划设计及监理工作的委托方与承担方必须依法签定合同(协议)。移民村移民建房的上部结构设计由省统一组织,所需设计总费用控制在150万元左右,由省有关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用款计划,送省财政厅核定,按报账制的规定从移民资金专户中支付。省统一组织移民村移民建房上部结构设计后,市县不再安排该项设计经费。
(四)市、县 (区)管理费不得超过当年本级预算安排的移民资金总额的2%;省级管理费不得超过当年省级预算安排的移民资金总额的0.3%。省级资金由省有关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用款计划,送省财政厅核定,按报账制的规定从移民资金专户中支付。市、县一级管理费的使用参照省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选择
(一)选择项目要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要求,要首先解决移民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受益面大、综合效益显著、群众反映迫切的项目应优先安排。
(二)移民资金用于基建工程项目,应按有关基建工程的审查、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基建工程项目的重点是移民住房改造及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移民住房改造及移民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规定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移民资金的计划与实施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有关市、县(市、区)要编制处理移民遗留问题的5年(2003-2007年)规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备案。五年总体规划,要列明需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各级财政需补助的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 各有关市移民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五年总体规划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应以水库移民安置点(自然村)为单位,分期分批实施规划。
年度项目计划应在每年8月份前报省移民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省移民工作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对各市上报的年度项目计划进行咨询与评审,并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年度项目计划,将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到市。